习近平:在会见出席中国国际友好大会暨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成立70周年纪念活动外方嘉宾时的讲话
始终坚持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根本遵循
坚持党中央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
 ·[视频]中国科学院与“两弹一星”纪念馆重新开放 传承.. ·[视频]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江河见证丨守护好“中.. ·[视频]潜伏敌营的“佩剑将军”(上) ·[视频]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丨书写在绿水青山间的生态答卷 ·[视频]我的土地我的家丨第34个全国土地日公益宣传片 ·[视频]天宫TV | 光耀天际,见宇宙之美 ·[视频]无名者之歌 ·[视频]黑猫警长又双叒更新啦! ·[视频]速看!防间保密微视频《消失的“她”》 ·[视频]先睹为快!第18届世界水资源大会主题片来了~ ·[视频]天宫TV | 给我们一个小桌子 还你们一个菜园.. ·[视频]全国生态日主题宣传片 ·[视频]首个全国生态日|中国国家公园旗舰物种来啦! ·[视频]提前184天!又一重大水利工程取得新进展 ·[视频]案例展示|第1批全国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 ·[视频]消失的他,一个隐藏20多年的秘密….. ·[视频]激情燃烧的岁月丨《飞航印记》第3集 ·[视频]英雄归来!神舟十五号航天员乘组与记者见面会精.. ·[视频]沙画|春风印记 ·[视频]一系列政策信号给民营经济吃下“长效定心丸”

五部委联合发文严禁学校军训期间向学生收费

发布时间:2015-06-16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字体大小[ ]

  原标题:教育部:坚决遏制乱办学、乱招生、乱收费现象

  近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印发《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强调要坚决严明各项纪律和规矩,全面落实治理工作责任,切实解决补课乱收费、择校乱收费、违规招生转学、收受礼品礼金等突出问题,坚决遏制乱办学、乱招生、乱收费现象。

  《意见》强调重点治理中小学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问题。坚持从严治教、疏堵结合和标本兼治的原则,强化主体责任和责任追究,以省级为单位开展集中整治。要求各省级教育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统一明确禁止中小学校和教师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把治理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问题纳入教育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严肃查处中小学违规补课及其乱收费行为。

  《意见》对深化高校违规招生等突出问题治理进行了部署,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严格转学条件资格、审批程序和信息公开等环节,严肃查处转学过程中降低标准、违反程序、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问题;加强对自主招生以及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公平公正;严禁公办普通高校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招生,严肃查处违规办学、虚假宣传、欺诈招生及乱收费等侵害学生正当权益的问题。

  《意见》要求继续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治理,坚持并不断完善划片就近入学机制,各城市所有县(市、区)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全面实行划片就近入学政策,落实就近免试入学方案,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大力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建设应用,所有中小学生的招生入学、转学、退学等工作必须在电子学籍系统如实反映,做到人籍一致,实现学籍管理全覆盖、无死角。要求各地深入推进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全面完成对中小学各学段教辅材料的评议推荐工作,实现“一科一辅”政策全面落地。规范普通高中涉外办学及收费行为。

  《意见》要求各地各学校和广大教师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坚决抵制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宴请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追责一起。

  《意见》提出高校学费标准调整要按照“平稳有序、逐步推进”的原则进行,学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不高于生均培养成本25%核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措施,不能因学费标准调整而影响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各地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严禁学校收取午休管理费(看护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意见》还要求以义务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以及各类奖助学金等为重点,加强教育民生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套取、挤占、挪用、贪污教育民生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让民生资金真正惠及急需资助的困难群体。(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

中国法制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