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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案例:道路逆行被撞伤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均赔偿

发布时间:2015-04-17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道路逆行被撞伤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均赔偿

  公众全民讯(李伙权)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判令被告蒋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孙某各项损失1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日,孙某从家出来到菜市场买菜,靠路左边行走,被迎面靠路右边骑自行车的蒋某撞伤,事故造成原告孙某左小腿骨完全性骨折。原告孙某受伤后,于2014年12月2日至2014年12月16日在农三师医院住院治疗,共计15天,期间支付医疗费15432元。出院后,经新疆清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孙某因车祸致左小腿骨完全性骨折已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起诉前,孙某已经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领取了意外伤害赔偿金2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被告蒋某依法应予以赔偿。但是原告孙某靠路左边行走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蒋某骑自行车正常行驶,车速较快,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孙某的经济损失依法确定为7万元。按照交通事故发生的责任大小,确定原告孙某自行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7万元中的80%即56000元,被告蒋某承担7万元中的20%即14000元。对于被告蒋某辩称,原告孙某起诉前已经从人寿保险公司获得了2万元的保险赔偿金,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损失已经得到了填补,本人不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未予支持,因原告获得的人寿保险赔偿金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而取得的赔偿,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是约定之债;而侵权赔偿是因侵权人的过错而形成的一种侵权之债,原告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取得两次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由此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立法本意就是被保险人在人身权利因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双倍获取保险利益和损害赔偿利益,而不是择一享有。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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