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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购海洛因 领刑又交罚金

发布时间:2014-07-3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张庆元 张秀群)明知他人实施贩卖毒品行为,并多次为吸毒人员代为购买毒品海洛因,在每次购买后,吸毒人员均拨出部分毒品海洛因供代购人吸食。近日,哈密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贩卖毒品罪追究代购人的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初,被告人周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在哈密市铁路26街出租房,以每包100元的价格从马某处分5次为吸毒人员王某购买毒品海洛因13包共计0.65克。在每次购买后,吸毒人员王某均拨出部分毒品海洛因供被告人周某吸食。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通话清单及机主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人体尿样毒品检测单,禁毒大队出具的相关证明,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哈密市人民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马某实施贩卖毒品行为,多次为吸毒人员王某代为购买毒品海洛因,共计0.65克,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责任。关于被告人周某辩称其只是帮助他人购买,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某为达到吸食毒品海洛因的目的,为吸毒人员王某从马某处购买毒品,促成了双方交易完成。且每次吸毒人员王某均拨出部分毒品海洛因供周某免费吸食,故周某从中牟取了利益。周某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辩解公诉机关指控其第四次贩卖毒品海洛因3包、第五次贩卖毒品海洛因2包数量有误,其第四次、第五次分别只贩卖了一包的意见,与在侦察阶段周某的供述,吸毒人员王某的证言不符,对被告人周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法判决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讯息来源:哈密市人民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王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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