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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中级法院:贯彻群众路线 推进民生司法

发布时间:2014-04-17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  字体大小[ ]

贯彻群众路线  推进民生司法

——千方百计实现弱势群体利益

  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共十八大所制定的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民生问题关系老百姓的生存发展。具体落实到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中,就是要求我们依法妥善处理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案件,解决普通百姓的民生问题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严格按照党组的要求,始终把民生案件的执行置于各类执行案件的首要地位,依照加大制裁力度,重视案件进度的总体工作思路,全身心地投入到民生案件执行中。在近期开展的涉民生专项活动中,以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九类民生案件为重点,春节后为申请执行人依法追偿1778.06万元。提前数月完成上级法院安排制定的清理目标,涉民生案件结案率、执结率、标的到位率均达到100%。

  认真解决“执行难”问题,实现人民群众的司法权益。

  一、民生案件“执行难”问题的现实性

  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是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也是影响司法权益最后实现的突出问题。为此,人民法院必须将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实现的利益问题,作为当前执行工作的重点,按照新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工作的规定,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执行威慑机制和执行惩戒机制作用,穷尽执行措施,提高执行兑现率,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使有条件执行而逃避债务的当事人受到应有制裁,努力解决“执行难”。

  实践中一些法官有这样一种说法:没有判不了的案件,只有执行不了的案件。在法院“立案难、申诉难、执行难”等“三难”中,执行难是社会各界和人大代表反映最为强烈的。中共中央中发[1999]1l号文件下发后,“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虽有所缓解,但仍然一定程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作为影响执行工作的因素依然突出。个案执行中遇到的抗拒、阻碍、干预执行情况也时有发生,金融机构处于自身利益私自通报被执行人也屡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落空,而且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与尊严,减低了人民群众对法院的评价与信心,甚至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活跃,涉民生案件在执行案件中占比较大,申请执行人也大多为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情况屡见不鲜,执行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很多问题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或规定得不明确、不完善、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比如,案件执行过程中,对哪些财产可以执行,哪些财产不能执行缺少统一的标准,导致执行豁免财产的确定困难,当事人极易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产生疑问或怀疑。同时,执行工作具有流动性强、不易监督等特点,由于缺乏明确的执行程序规范,实践中存在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等“执行乱”现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执行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但执行效果不是很理想。

  二、以保障民生为依归,千方百计帮助弱势群体实现权益

  一是推进执行威慑机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权益。要按照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千方百计研究执行办法,强化落实拘留、罚款、公示、悬赏、限制处境、失信被执行人惩戒等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在提高执行效率的基础上,妥善执行好拖欠农民工、工伤赔偿、追索抚养费、赡养费等涉民生问题的案件,妥善执行好涉及企业下岗职工、低保失业人员 等弱势群体的案件,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实现。

  二是构建社会联动机制,整合各方力量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权益。动员全社会力量,解决执行难。执行难的解决仅靠法院“独角戏”是不可能的。必须建立起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解决执行难的社会联动机制。为此,要构建由公安、工商、房产、土地、银行等只能部门相互沟通、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执行“互动”机制,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改善执行环境,推动诚信社会构建。

  三是积极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监督,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权益。法院内部执行工作管理不严,就会出现“乱执行”,而乱执行必然会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不良影响,引发新的民生问题。为此,必须下力气解决乱用强制措施、乱执行等问题。要兼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权益,既加大执行力度,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实现,又考虑债务人的实际困难,采取妥善措施,保护债务人的生存发展,对确无财产可执行的案件,绝不能硬性强制执行。要进一步完善与执行实施权、裁决权、监督权分权制衡的良性工作运行体系。要完善监督措施,针对执行工作中的漏洞,制定管用的制度,在采取或解除强制措施、财产评估、拍卖变现等环节要进行全程监督,从源头上遏制“乱执行”引发新的民生问题。

  四是坚持思想先行,牢固树立民生案件执行重如山的思想。

  首先切实将民生案件的执行作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长期以来,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民生执行案件高度重视,多次就民生类案件的执行给予指导并组织协调。为此,该院执行局严格按照院党组的要求,牢固确立以民生为念的思想理念,充分运用当前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加大对执行干警的教育引导力度,引导干警时刻铭记:民生案件的执行,不仅事关法律的尊严,而且还关乎涉案弱势群体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进而影响到他们的家庭生计乃至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保障好这些弱势群体的权益,是人民法官的职责所系、职能所需,一定要自觉确立民生案件重如山的思想,努力把全力搞好民生案件作为自身的职业操守和神圣职责。其次按照选精配强原则加强民生案件执行力量的配备。为加大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该院执行局根据拖欠工程款、拖欠工人工资、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等不同类型的执行案件,有针对性的将案件分配到相对应的执行实务经验丰富的承办法官手中,对案情复杂或涉案当事人众多的案件,由执行局长、副局长亲自督办,全程参与案件的执行,以确保执行力量的选配与案件难易程度相匹配。

  五是坚持快字当头,着力畅通民生案件快执快结的处置渠道。

  民生案件所需解决的大多是被保障对象的基本生存问题,因此对执行时限要求非常高。为此,该院执行局充分确立快执快结的思想,着力在以下三个方面,加快案件的执行速度和效率。

  其一在收案上,设立民生案件快速执行“绿色通道”。该院执行局对新立案的民生案件,始终做到快速了解案情、快速指派承办法官、快速拟定执行预案、快速采取强制执行,确保民生案件自立案开始开始执行不隔夜。

  其二在执行中,对民生案件尽可能简化程序依法实施快执快结。法院的执行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同时法律也赋予了人民法院保障民生的权利和义务。几年来,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该院执行局着力简化执行程序、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努力提高民生案件执行的效率和速度。

  其三在执行款分配时,优先向涉案弱势群体分配债权兑现权益。在实施快执快结的基础上,该院执行局把向涉案弱势群体先兑现权益作为衡量案件办理质量的核心标准。在实施执行款分配时,为确保应优先分配的对象权益能得到有限保障,区分分配对象,有针对性的采取方便便捷的由优先分配措施。

  六是坚持打执并举,着力加大对民生案件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

  几年来,该院本着“善于穷尽执行手段、敢于用足强制措施”的思想。对民生案件中恶意“逃债”“赖债”的被执行人依法给予严厉的打击和制裁,切实让“老赖们”在经济上受损失、政治上受影响、人身上受限制,让其为自身的诚信缺失和违法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

  首先要注重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法律威慑力度。为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在对被执行人第一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执行人员都要现对被执行人进行法制教育,让其充分知晓不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对抗法院执行所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启发其自觉履行义务,促进案件尽快执结。

  其次要注重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司法制裁力度。基于民生执行案件的权益保障主体多为涉案弱势群体及对社会安全稳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单位,其需要兑现债权的紧急程度较一般普通的执行案件要紧迫得多。为此,该院在执行时注意充分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民事制裁强制措施,对有能力履行和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坚决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措施,惩罚、教育恶意逃债者,同时也使一些潜在的、心存侥幸的债务人自觉打消逃债念头,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再次要建立涉民生案件的司法救助制度。对同一被执行主体有多个申请执行人的弱势群体优先兑付执行款、物;对被执行人确属下岗、事业人员,无力履行生效判决的,应优先中止或终结执行;对涉及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和劳动报酬等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依职权由审判庭直接送执行机构执行,以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益。

  七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多举措加强涉民生执行宣传工作。

  根据涉民生执行案件制定专门的宣传计划,同时配合各类媒体宣传,营造浓厚的执行氛围,进一步加大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力争在最大范围执结一批案件,打击一批“老赖”、宣传一批案例,争取社会各界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首先要加强领导。执行局领导对信息、宣传、调研工作高度重视,经常抓、亲自抓、亲自给两级法院执行信息宣传员干警出题目、加压力,营造浓厚的执行氛围,发挥战斗力。其二要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始终引导新闻媒体宣传执行工作“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主旋律,为专项活动打下坚实基础,改善执行大环境。其三要大力宣传人民法院在涉民生执行专项活动中的各项工作措施和新鲜经验,建立执行宣传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执行工作与宣传工作双管齐下,改变执行工作相对被动的局面。

  结语:民生问题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本问题,古往今来的历史经验证明,谋民生者得民心,得民心者安天下。坚持以人为本,最大限度的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执政为民的真谛。因此,作为执行法官,人民法院的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都应该特别关注涉民生问题的解决,坚持以法律效果为基础,以社会效果为目的,设身处地地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护,让他们在司法这一最后防线中获得正义与公平。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群众路线活动中指出“群众路线的实质:就是代表人民群众,为人民谋利益,就是要执行为民”。人民法院工作之于民生,不仅仅是为群众民生提供具体的司法保障,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履行审判职能,公正司法,并最终形成一种有利于民生发展、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因此,该院党组要求每名法官都要对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在“依法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道路,迈出“民生司法”的坚实步伐。(讯息来源: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谢辉)

中国法院新闻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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