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时间丨保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
始终坚持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根本遵循
坚持党中央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

河北关于进一步抓好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整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03  来源:河北省政府门户网站  字体大小[ ]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的各项要求,扎实开展正风肃纪、提质提效等专项行动,自觉转变作风,特别是在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放方面,立行立改,取得一定成效。但部分处室和单位仍存侥幸心理,整改不到位。按照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整改工作的通知》(冀群组发【2013】35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冀办字【2013】5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机关事务局河北省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3】146号)精神,确保两项清理整改工作善始善终,不走过场,根据委领导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方面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中办国办《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以及《关于清理整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的工作方案》(冀群发【2013】42号),特别是要结合中办、国办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13】17号文件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精神和各项要求整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办公室使用面积正厅级不超24平方米、副厅级不超过18平方米、处级干部不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6平方米。

  领导干部超标办公用房整改原则:办公用房(含休息室、不含卫生间)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及以内且目前无现成用房可调剂的,可暂不腾退或隔断;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50%的,可暂继续使用,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调换办公用房时一并整改;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50%及以上的,必须腾退整改。

  二、清理纠正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方面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要严格落实中办国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省委省政府《河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办发【2011】55号),以及《关于严格落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加强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冀群组发【2013】37号)。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20人不超过1辆的标准确定;厅级主要领导干部一律不配专车,可确定一辆车侧重服务;其他厅级干部按照4人3辆、5人4辆,6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配1辆的标准确定公务用车编制,不得有侧重服务车辆;处级干部严禁有侧重服务车辆,外出公务活动统一调配使用。

  党政机关配备一般公务用车应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含SUV)。排气量和价格控制在2.5升(含)和25万元以下。

  委机关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除委主要领导确定一辆车侧重服务外,其他车辆(含处室使用的在编车辆)统一由办公室调配使用,在公务需要用车时填写出车审批单,石家庄市范围内公务出车由车队队长审批,外地公务出车由办公室主管副主任审批。车辆无公务派遣任务一律回委机关停放。

  • 立行立改,严格督查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要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为契机,严格对照中央和省委一系列文件规定,结合委党组《关于落实克服“四风”问题十件实事的实施方案》(冀发改党组【2013】35号)要求,对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整改情况开展一次“回头看”,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领导职责,确保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驻委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将对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工作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省委活动办也将组成检查组对省直部门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等情况进行集中核查。凡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甚至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公开曝光,并严肃追究干部本人和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中国公众新闻网摘编张前进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