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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县检察院四举措完善侦查监督刑事和解机制

发布时间:2014-01-22  来源:中国检察新闻  字体大小[ ]

  公众讯 近年来,黄平县检察院立足批捕检察职能,坚持执法办案与化解社会矛盾并重,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为出发点,以快速化解矛盾为切入点,以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为落脚点,把法、理、情融入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不断规范完善审查逮捕环节刑事和解办案机制,积极构建和谐司法。2013年来,该院在审查逮捕案件中开展刑事和解案件5件5人,均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合理设定刑事和解的运用条件

  对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案件,该院规定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形下一般可适用刑事和解:第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二,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第三,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第四,犯罪嫌疑人有赔偿、补偿的意愿;第五,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给予谅解;第六,犯罪嫌疑人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具备良好的帮教条件。

  二、明确规定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实践中,该院明确规定以下几类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第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第二,由邻里纠纷、家庭内部矛盾以及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第三,轻微的交通肇事案件;第四,情节较轻的盗窃、诈骗、抢夺案件;第五,其他轻微刑事案件。通过明确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为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界定了明确的范围,避免了刑事和解的滥用。

  三、严格规范刑事和解的运用程序

  该院着力规范刑事和解的程序。要求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同时,要对案件有无和解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和解的范围和条件进行审查。在双方自愿和解的基础上,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权利、方法和操作程序、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的案件处理方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同时注意审查和解的内容是否合法。

  四、努力确保刑事和解的案件质量

  为了保证刑事和解案件质量,在充分考虑案件的起因、犯罪动机、犯罪对象、认罪态度、社会危险性等诸因素的前提下,必要时还要开展社会调查,通过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走访调查、进行定期回访等手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社会反响,充分考虑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的社会效果。(作者: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龙胜贵)

中国检察新闻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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