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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范县法院审结一起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案

发布时间:2013-11-04  来源:中国公众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危害公共安全 获取三年徒刑

  公众讯 2013年11月01日,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犯罪案件,被告人李广举(化名)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范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06月01日21时许,被告人李广举伙同刘某、宋某、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位于范县王楼乡宋海村西侧的采油二厂115号站,在355-4井至355-2井的单井管线上打孔盗窃原油,被发现后逃跑。现场缴获作案工具三马车一辆及原油0.86吨,经濮阳市华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原油价值3734元。案发后原油已返还被盗单位。

  范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广举伙同他人在正在使用中的原油输送管线上打孔窃油,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李广举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广举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作者:范县法院  吉国民)

中国公众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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