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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法院规范审判行为 确保审判权力“入笼”

发布时间:2013-09-17  来源:中国公众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讯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全面启动“权力入笼”工程以来,该县人民法院迅速行动,结合本单位审判工作实际,遵循审判权运行规律,从规范审判行为入手,不断加强审判管理,建立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的制度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在司法领域,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就要让审判权“放在笼子里,晒在阳光下”。通过认真梳理立案审查、审判、执行等关键环节,抓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着力规范制约核心司法权力。全面清理审核本部门关系群众利益以及社会关注风险等级高、最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重要审判权,做到不遗漏、不隐瞒,并逐项建立权力台账,实现“权力入笼”的全覆盖。

  规范立案审查权,根据民诉法、行诉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起伏不定,依法受理各类案件登记,把好立案关,按照流程管理规定,办理好开庭排期、送达、信访、保全等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规范案件审判权,依据我国实体法和程序法妥善审理好刑事、行政、民商事一审案件,严格依法受理不服本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以及本院审委会决定再审案件,接受上级法院指令或交办的再审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规范案件执行权,对本院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仲裁裁决或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落实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和在执案件的电子化工作,统一调配执行和装备,确保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讯息来源: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成贵)

中国公众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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