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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剑”执行——南溪区法院执行工作二三事

发布时间:2023-06-29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罗小清)近期,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聚焦“公平与效率”,秉持“强制执行+善意文明”理念,开展“南剑·湛卢”专项执行行动,对被执行人加强释法明理,对于规避、躲避等拒不执行行为坚决强力打击,有效促进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一、交通事故不赔偿,老板你想搞事情吗?

  关于宗某与成都某运输公司、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南溪区法院判决由成都某运输公司与林某连带赔偿宗某各项损失6万余元。因二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系统查询并冻结林某名下银行存款8000余元,林某主动提出因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还需赔偿其费用约5.5万元,正在对接保险公司打款,待收悉款项后一并用于赔偿宗某损失,宗某及成都某运输公司也表示同意。

  6月初,林某向法院反映因其车辆登记在成都某运输公司名下,该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将款项转入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个人账户,刘某收到款项后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该笔款项。

  之后,法院几次联系刘某,刘某从最开始表示尽快配合打款到后期拒接电话更未实际打款,经再三催促刘某仍拒不配合执行。执行法官遂通过短信告知刘某若再拒不配合执行将对公司进行处罚,并对刘某个人采取罚款及拘留措施,同时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该公司送达了书面《预处罚告知书》,限令刘某月底前履行。刘某这才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表示配合执行,其随后将5.5万元款项转入林某账户,在与执行法官、宗某核算具体款项后,林某于近日将约6万元款项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法院及时将款项发放给了宗某,保障了宗某的合法权益。

  二、不拍卖你就不履行?

  李某因房屋装修向宜宾某银行借款25万元,并以自己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在偿还部分后,李某未按月偿还本息,银行遂将诉至南溪区法院,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判决由李某偿还宜宾某银行剩余本金及利息约20万元,但李某未履行上述判决,宜宾某银行遂向南溪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干警通过“总对总”网络系统成功冻结李某银行存款4000余元,除抵押房屋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在对该房屋进行查封后执行干警积极联系李某,要求李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刚开始也表态将积极与宜宾农商行协商履行,请求一个月宽限时间。同时也因抵押房屋足以清偿债务,未对李某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名单措施,之后经多次确认,李某仍未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具体履行协议。执行干警遂电话告知李某,再次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同时对该房屋进行询价并通知李某到庭进行议价。

  经双方议价确定以70万元作为房屋及屋内家具的拍卖参考价进行处置,同时要求李某限期腾出房屋以备拍卖处置。

  之后,执行干警对该房进行了现场勘验及屋内财产清点,并张贴拍卖公告,明确拍卖时间。李某这才慌了神,积极筹措资金在近日挂拍前将差欠的约20万元本息偿还给了宜宾农商行,宜宾农商行出具结清证明后法院及时解除了对李某房屋、银行的查封冻结措施,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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