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时间丨保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
始终坚持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根本遵循
坚持党中央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

储存爆炸物?那是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时间:2021-05-1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2021年4月9日,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项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16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审理查明,三十多年前,被告人项某某将建筑工人在梅河口市某工地施工时分别挖出的一枚疑似航弹、四枚疑似手雷拿回家中,其中四枚疑似手雷放在项某某家里,一枚疑似航弹放在项某某家楼后的仓房里。经鉴定,疑似手雷具有爆炸功能和爆炸威力,属于爆炸物品;疑似航弹是不具有爆炸功能和爆炸威力,属于爆炸性功能失效爆炸物品。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项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项某某主动上缴其非法储存的爆炸物,积极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项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朋友,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非法储存爆炸物,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不仅危险,更是违法犯罪行为。爆炸物属于高危物品,一旦保管不当,不仅会给自身带来生命、财产损失,还可能对社会不特定公众产生严重威胁。

  (通化市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陈晰)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