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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手!伤害“草炭土”,后果自负!

发布时间:2020-12-2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制讯(徐萌)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和刑事庭分别受理了一起涉及“草炭土”的案件,两方被告轻则受到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重则被判非法采矿罪。这“草炭土”究竟是什么?他们又对“草炭土”做了什么?

  “草炭土”也称泥炭,日常中这个词不常听但却常用,它可作为生产化肥、配制各类营养土、花卉土的原料。除了日常用途外,还有着更重要的作用!泥炭地具有水文调节功能,形成的泥炭地是一个巨大的水分蓄积库,起到调节河水径流量、削减洪峰、均化洪水的作用。泥炭地还具有气候调节功能,泥炭沼泽植物固定的二氧化碳以泥炭形式积存下来,暂时退出地质大循环,对控制大气二氧化碳浓度的增高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行政处罚+民事赔偿

  2020年2月,被告陈某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柳河县某村非法开采草炭土过程中,被相关部门发现后及时制止。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监察大队对陈某的行为进行核查,并根据有关规定对陈某作出了行政处罚。而原告王某所种的土地就因陈某开采草炭土被破坏,多次要求陈某赔偿损失未果,遂起诉至法院。柳河法院民事庭张法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查,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陈某为王某恢复土地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非法采矿罪

  这三位被告“厉害”了!2020年4月,被告人刘某、王某、葛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草炭土进行售卖,共采挖草炭土9700立方米,销售金额达48万元。后来,三被告人自首,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主动退缴部分赃款。

  经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葛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25.8万元,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5.8万元,追缴被告人葛某违法所得1.3万元,上缴国库。

  肯定会有人疑惑“我见过有人采挖草炭土,还可以获得经济利益,为什么有的人可以挖,有的人挖就犯法了?”这是因为草炭土作为重要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采挖的程序必须经审批,可不是谁都可以随便挖的!国家对矿产的勘查、开发都实行统一规划,并且对矿产储量等都需要严格把关和管控。而违规的无证采挖无疑是对矿产资源以及管理秩序的破坏,也破坏了生态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草炭土(泥炭)是一种重要的有机矿产资源,无证、无计划开采,滥采乱挖,不仅是对泥炭资源的严重浪费,而且对沼泽地表植被的破坏也十分严重,不利于对湿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对可持续利用构成重大威胁。

  请别伤害它!否则,后果自负!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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