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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的借款人

发布时间:2020-08-20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近日,东辽县人民法院渭津派出法庭在向被告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

在前往被告所在村子找寻被告时,

周边的村民、村支书说从未见过、听过此人。

被告仿佛从未存在过一样。

  此案的详细经过还要从一封邮件说起。

  某日,东辽县人民法院渭津派出法庭收到一封邮件,邮件内容是:A公司起诉戈某,要求戈某偿还借款17000元,并且支付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和利息。

  渭津法庭在收到案件后,迅速了解案件情况。

  被告戈某通过案外人某金融公司运营的“飞贷”软件成功向银行贷款30000元。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向戈某账户转账。但戈某未能及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戈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案外人某金融公司依照与戈某签订的《服务协议》替戈某偿还了全部款项。2019年11月20日,案外人某金融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将对戈某的债权转让给了A公司。

  故此,A公司享有对戈某的债权,特此起诉。

  在村子里找寻无果后,东辽县人民法院干警又来到被告所在地辖区的派出所进行调查,在派出所同志的帮助下,得知被告戈某户口早已迁往外地,已不再是本地居民。

  将调查结果告知原告后,原告提起了撤诉,表示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借钱有风险

贷款需谨慎

在涉及金钱交易时

一定要仔细核对

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及相关有效证件。

确保确有其人,名与实相符,

一旦涉诉也好有明确的被告。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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