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时间丨保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
始终坚持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根本遵循
坚持党中央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

擦亮眼睛!小心电信诈骗的连环坑

发布时间:2020-06-19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李洪成)“微信代购加盟,一手货源,价低量大。”“市场需求大,手里马上没货了,加入代理享受八折优惠。”不知道这些朋友圈的微信广告屏幕前的你看着是否熟悉。随着微商的兴起,各种真真假假的广告也充斥在朋友圈的每一个角落,哪些是真、哪些是假让人难以辨认。近日,柳河法院刑事庭审理的一起电信诈骗案,就是以微信为平台,以招代理赚钱为诱饵,给被害人挖了连环坑。

  被告人张某和殷某以诈骗为目的成立了某贸易有限公司,招聘了多名业务员,冒充某酒品牌代理商的身份,通过微信添加微商,先谈人生再谈理想,而他们的真正目的其实是骗取代理费。具体怎么做的呢?这些业务员一部分扮演卖酒的代理商,一部分扮演买酒的消费者。一面是假的消费者通过微信添加被骗人谈人生理想,然后向被骗人提出购买某种酒的需求。另一面假代理添加被骗人提供某种产品,使得被害人第一次得了收入后便认为该酒存在商机。随后假消费者提出要大量购买该种酒,这时假代理告诉目标被害人,成为他们的代理,既可享受优惠又能赚钱,一举两得。本以为是加盟的被害人成为了待宰的羔羊。

  短短四个月,本案各被告人共诈骗被害人30人,骗取钱款24万余元。本案中行骗的一个特点是犯罪分子利用了微商的赚钱心理,添加好友时发些“心灵鸡汤”,看起来完全无公害,随后通过专业的"行骗术语”使人放松警惕,达到行骗的目的。

  由于本案涉案人数众多,为尽快审结,减少不良的社会影响,柳河法院及时采取内网远程与外网微信相结合的形式开庭审理。案件承办人加班阅卷,为减少被害人的损失,多次与各被告人、辩护人及家属就退赔事项进行沟通,现各被告人全部主动退赔,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有效降低信访风险,维护诉讼秩序的稳定进行。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第一、二款,被告被判诈骗罪,本案已审结。

  面对虚幻的网络世界,看上去再合理的行为也可能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一个诈骗的组织很可能就隐藏在一网之隔的另一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无论多精明的骗术最终都难逃法网,只是行骗手段花样翻新,我们要时刻提高警惕,增强防骗意识,冷静对待诱惑,不贪小便宜,防止掉入陷阱。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