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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距离:违法“众筹”涉及七种犯罪

发布时间:2017-07-3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众筹对于我们来说已经不是陌生的词汇了,但是对于其中的法律风险,我们必须加以重视,因为稍有不慎就可能深陷其中。

  众筹一词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一般而言是透过网络上的平台连结起赞助者与提案者。群众募资被用来支持各种活动,包含灾害重建、民间集资、竞选活动、创业募资、艺术创作、自由软件、设计发明、科学研究以及公共专案等。(1)

  根据其众筹的特点,分为以下几类众筹。 (2)

  一、股权众筹:股权众筹是现在比较倡导的一种众筹方式,主要是投资用户给筹款人钱,筹款人给投资用户股份。股权众筹模式可以帮助中小型企业、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难题。最常见的就是领投+跟投的模式。

  二、产品众筹:也可以说是回报众筹,这种众筹方式是投资人给筹款人资金,筹款人给投资用户产品或者服务,这种众筹方式一般是指预售类的众筹项目,但不同于团购。产品众筹模式鼓励了个人和小型创业团队的创意和创新行为,可以在产品众筹中找到共同的爱好者,也可以找到一定的支持者

  三、公益众筹:也可以称为捐赠众筹,这种众筹方式无回报的一种众筹模式,2008年汶川大地震,很多人都捐款救灾,这就是一种捐赠众筹,不过那不是通过互联网方式众筹的,是线下公益众筹的一种方式。

  四、债权众筹:投资者对众筹项目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这种模式很像是p2p网贷平台,主要的受益对象是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主。

  五、房产众筹:房产众筹是一个比较新型的众筹模式,是2012年12月在美国网站Fundrise率先植入的,可以理解为很多投资人投资一处房地产, 共同拥有并共同获取房产收益的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罪包含了以下七种犯罪行为:

  1.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放任的,也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构成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4.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5.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构成非法经营罪。

  6.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罪。

  7.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从定义及规定来看,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经营,虚假广告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行为有天壤之别。但在众筹活动中,如果涉及这七种犯罪行为时,众筹与非法集资之间的距离就是零距离,众筹就成了非法集资的工具。例如现在以债券类为主的P2P平台中,中央银行在2013年 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上明确指出:(1)理财—资金池模式。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人,或者用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核查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募集资金。(3)庞氏骗局模式。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率借款标的,非法募集资金,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另外,股权类众筹可能触犯虚假发行股份、擅自发行股份罪,而产品类众筹、公益类众筹、房产类众筹均有可能触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而一旦涉嫌犯罪,被害人的钱款通常情况下很难全额追回,因此在选择众筹时应擦亮眼睛,认清规则,避免上当受骗。

  相关案例:

  案例(1)

  2016年8月23日,某市中分局经侦大队接经侦支队转办金福在线网站涉嫌集资诈骗的案件线索。通过综合分析,这是一起以“汽车众筹”之名,精心策划的诈骗案件,该平台从7月26日至8月3日仅仅9天时间共诈骗511万元。警方介绍,该平台以买卖二手车为名发起众筹,网友可以多人合力投资买下一辆车,再在该平台上转手卖出,中间差价由平台和投资者按比例分成。但实际上,该平台吸纳了大量资金后变“玩消失”,投资者甚至从来没见过平台工作人员,所有交易均在网上进行,给警方破案带来很大难度。经过市中公安分局连日调查,最终成功侦破此案,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现该案已移送起诉至市中区人民检察院。(3)

  案例(2)

  2016年8月15日,高新分局侦查大队立案侦查山东东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过近半年的不懈努力,办案民警转战我省多个城市及合肥、北京、上海、苏州、杭州、武汉等地,成功侦破涉案金额1.5亿元的以“P2P” 网络平台为经营方式的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共抓获犯罪嫌疑人郑某君等犯罪嫌疑人3名。(4)

  案例(3)

  A公司为某省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数据存储设备。2007年,A公司准备上市,但因为销售收入、营业利润等达不到标准,董事会开会决定让其主管会计王某修改利润报表数据30余处,导致后期招股说明书中数据与事实严重不符。2010年7月,公司侥幸成功在某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后,公司盈利能力有限,股票走势低迷,股民和网民联合自发搜索公司上市文件,发现粉饰会计报表隐瞒事实真相,遂举报至证监会,后该案进入刑事侦查,被以欺诈发行证券罪立案查处。(5)

  案例(4)

  2015年8月26日,山西忻州市警方一举破获了诈骗40余名受害人,涉案金额200余万元的非法组织传销、诈骗系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孔某玲。犯罪嫌疑人孔某玲自2014年12月份开始,就在忻州市宣传推广投资“皇冠众筹”“北京义众互联”等项目,并成功引来40余人的投资,成为其网站“会 员”,投资金额达200余万元。但在2月15日左右,“皇冠众筹”在互联网开设的网站忽然关闭。孔某玲一开始以春节期间公司暂停营业为由推诿投资人,最后彻底“人间蒸发”。(6)

  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 沙书强

  (1)、https://baike.so.com/doc/5338251-5573690.html

  (2)、http://www.dimeng.net/news/content-33598-7.html

  (3)、http://www.xgcae.com/act/2017/05/1230112511339.html

  (4)、http://www.xgcae.com/act/2017/05/1230112511339.html

  (5)、http://www.weiyangx.com/41159.html

  (6)、http://www.sohu.com/a/56256093_121403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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