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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2017-05-1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古某与亚某于2010年10月在于田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15年1月,亚某外出务工,2016年10月,亚某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判决生效后亚某被送往喀什监狱服刑。古某准备起诉离婚,古某的离婚诉讼应有哪个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故古某离婚诉讼应有于田县人民法院管辖。(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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