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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是否需要缴纳诉讼费

发布时间:2017-02-0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2010年,何某在工商局注册了鸿福商行,2015年11月13日,李某在鸿福商行赊欠烟酒、饮料等价值14000元,该款经何某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此,何某以自己作为原告将李某诉讼至法院,法院审查后认为,何某在工商局注册了鸿福商行,系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在诉讼中,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本案的原告不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而是该字号经营者。因此,何某的起诉不符合条件。驳回了何某的起诉。被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是否需要缴纳诉讼费。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下列案件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因此,何某不需要缴纳诉讼费。(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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