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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承租的房屋内做违法活动,出租人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7-01-0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案情]

  韩某(化名)将其位于县城的门面房一间出租给买提库尔班(化名),买提库尔班用于电瓶车维修,租赁期限从2014年12月起至2017年11月31日止。合同约定租金按年支付,一次性支付三年的租金。合同签订后,买提库尔班依照合同约定一次性向韩某支付了三年的租金。2015年12月26日,韩某发现店内包括买提库尔班在内的3人在做乃马子。为此,韩某将买提库尔班诉讼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立即返还位门面房。

  [裁判]

  判决1、解除韩某与买提库尔班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买提库尔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门面房返还给韩某。

  [说法]

  法院认为,韩某与买提库尔班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该合同第五条明确规定:“承租方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及我县的各项政策法规,不得从事宗教活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本案中买提库尔班于2015年12月26日下午在承租的门面房内同他人做乃马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第五条中不得从事宗教活动的规定,买提库尔班在承租的门面房内从事电瓶摩托车维修,该门面房属于公共场所,买提库尔班在门面房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同他人做乃马子,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规定。

  因此,韩某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主张,同时,韩某于2015年12月30日向买提库尔班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虽然没有到期,但买提库尔班违约行为致使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买提库尔班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或性质使用门面房,法院认为买提库尔班已构成违约,韩某要求买提库尔班返还门面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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