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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取证的内容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发布时间:2017-01-0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王某与张某是一对好朋友,2015年,张某由于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遂向王某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在2015年年底归还。王某碍于朋友关系,当时没有让张某出具借条。到了2015年年底,王某找张某索要借款,张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王某,拒绝归还借款。无奈之举,王某通过打电话,采取录音方式来证明张某借款的事实,那么,王某采取录音取证的内容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只要采取录音取证方式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定,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同时,录音取证要注意以下几点:被录音者必须是债务人;录音的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录音应当真实;录音内容必须是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被逼、受胁迫的情形;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录音可以公证。可以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请求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作者:冯维兵)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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