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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吗?

发布时间:2017-01-0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小王和小马经过2年的相处,于 201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非常融洽。2013年小马因工作变动的原因,一人来到成都工作。2014年10月,小马与小夏开始同居,在双方同居中,小夏发现自己与小马性格存在差异,多次向小马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均遭到小马的拒绝,小夏准备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但朋友告诉小夏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法律对同居关系的解除与否不与干预,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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