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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表见代理?

发布时间:2016-12-2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限而与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有本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此可知,表见代理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1、表见代理人为无权代理;2、有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表见代理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等;3、第三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表见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第三人不知道表见代理人实际上不具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三人有权以表见代理要求被代理人承受其权利义务,被代理人不得以表见代理人无代理权抗辩善意第三人。被代理人因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遭受的损失,被代理人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如损失由被代理人与表见代理人双方过错造成的,依过错程度由被代理人与表见代理人分担损失。(作者:侯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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