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部组织召开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工作会议
跳出历史周期率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性问题
学习时间丨保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

已被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当事人还须举证吗?

发布时间:2016-12-1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金某根据石某的要求给某砖厂提供沫煤,2015年11月19日,金某供完最后一车沫煤后,石某给金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并加盖了某砖厂的公章。2016年1月26日,金某找石某催要欠款时,石某说自己不是砖厂的负责人,让金某起诉砖厂。2016年4月金某将石某诉讼至法院,要求石某支付欠款。庭审中石某辩称自己不是砖厂的负责人,让金某起诉砖厂,针对石某的辩称,金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已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明确写明某砖厂没有在工商、税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某砖厂的负责人为石某,金某还需要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石某系某砖厂的负责人这一事实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根据该法条的规定,金某无须举证证明石某系某砖厂的负责人这一事实。(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