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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一年后,一方因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法院会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6-12-0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尹业红)侯某与周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5月周某生育一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13年10月周某发现侯某与闫某已同居一年了,侯某与周某于2014年12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及房屋内的所有家具、电器归周某所有,婚生子由周某抚养,侯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家中存款10万元归侯某所有,二人达成协议后在民政局离婚。2016年3月,侯某诉讼至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会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之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该法条的规定,该法条中的变更权或者撤销权是形成诉权,除斥期间为一年,只能通过诉讼提起,诉讼争议的双方是2014年12月协议离婚,2016年3月,侯某诉讼至法院,已经超过了一年的除斥期间,该期间届满撤销权即告消灭,法院应当判决驳回侯某的诉讼请求。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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