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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6-11-3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秦剑锋)近日,于田法院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将自己种植的大枣5吨出售给被告李某,双方约定了交货日期,为保证合同能够顺利履行,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预付了2万元定金,原告按约定期限将大枣采摘装箱后,被告李某却提出解除合同,并表示定金不用退还,原告王某认为自己的损失太大,定金2万元根本不能弥补其损失,因此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其损失5万元,被告李某认为双方约定的定金已带有处罚性质,自己不可能损失定金后还需要赔偿其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因此,定金不能弥补其损失时,原告王某可以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其损失。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说理释法,双方达成调解,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4万元损失(其中包括定金2万元)。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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