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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约定不能偿还借款时抵押财产直接归另一方所有?

发布时间:2016-09-0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杨奇)近日,于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抵押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借款23万元,被告保证在二年内还清该借款,双方为此签订抵押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王某将自己的一处房屋作为该借款的抵押,如果借款到期不还,该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王某无法还清该借款,原告李某根据抵押合同要求占有该抵押房屋,被告王某不同意。最后,原告李某为此将被告王某起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通过法条可知,原被告的约定不受法律保护,在法官耐心说理释法后,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原告李某主动向法院申请撤诉,该案得以圆满结案。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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