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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16-08-0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新旧体制的更替,惠民政策相继出台,一方面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成分日趋复杂,各种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农村的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正确地认识和分析农村民间纠纷的现状,及时有效地化解好这些矛盾纠纷,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现实和历史意义。现结合剑河县实际,浅谈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当前剑河县农村社会的主要矛盾纠纷

  1、山林权属纠纷。主要有涉及四方面因素,一是山林权证的文字表述不具体、不规范,图纸界限不明确不清晰;二是有的山林界线是由当时的村领导或德高望重的老同志召集界线涉及到的代表人员到现场指定,涉及方当时都认可,约定成俗的,但没有文字依据,即所谓的“指手为界”。但年代久了,老同志相继去世,原来指定的界线也难以分辨清楚;三是有的山林权证上的文字表述或图纸上标明存在交叉、重复内容,造成了产生纠纷的后患;四是林改时,由于时间仓促,造成很多错登、漏登现象,造成新的矛盾纠纷产生。

  2、土地承包纠纷。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工作、升学、移民迁出户口、婚嫁新地、死亡死绝、进城经商等引发的侵权纠纷。二是外出人员将土地转包或转让给他人种植,后来欲收回土地经营权,与种植人发生纠纷。三是因土地被征用承包地的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其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用的金额发生的纠纷,包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从承包方手中分包或承租土地承包权的第三人请求获得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方面。

  3、邻里纠纷。邻里间因房前屋后排水、挡光、通行、宅基地界线、田土灌溉等发生争议,这是农村发生邻里纠纷的最主要的原因。邻里纠纷的特点有:突发性,农村邻里纠纷发生时间短,事前不可预见,猝不及防,可能因一时气急、冲动而突然发生;偶然性,农村邻里纠纷发生的原因多,为了一丁点小事,或许因小孩间的哭闹,或许因一句玩笑都可引起纠纷;潜伏性,农村邻里之间产生隔阂不能及时化解,一方或双方把怨恨隐匿进来,一旦出现导火索矛盾便激发出来。

  4、村务纠纷。村民的法制意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在逐步增强,关心集体解决,要求参与到村务管理的人越来越多,但少数村干在村务管理中公开不够,特别是在财务及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上公开不彻底、比细致,造成部分村民误解,引发纠纷、信访。

  5、工程建设赔偿纠纷。随着对农村建设的不断投入,在各种基础设施或重大工程建设中,势必会涉及到土地征用赔偿等问题,施工过程可能会造成某些村民的损失,当其中个别人利益得不到满足时,就以各种借口、手段阻拦工程施工,千方百计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引发纠纷。

  6、其他纠纷。因家庭暴力、财产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二、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调解组织建设不够完善,调解工作管理机制不够健全。虽然在县、乡两级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下,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实现了村村挂牌有,但部分村级调解组织却是只有牌子,无专责人员或是专责人员不履责,调解工作由村支书、村主任主持。由于村支书、村主任身兼数职在农村工作繁芜丛杂的情况下,对调解工作基本无暇顾及;同时,因为职能交叉,导致对纠纷的调解工作推诿、拖延的现象比较突出。基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与村级调解组织缺乏互动机制、监督机制,在面对较为棘手的纠纷问题时,一次调解成功率不高,反悔多,重复工作使得一些本来可以通过村级调解组织就能化解的矛盾纠纷激化,导致上访、上诉情况发生。

  (二)大部分调解员文化素质与新形势下村级调解工作的要求有差距。在当前,剑河县村级民调组织调解员的文化水平相对不高,文化层次多为初中或者小学学历,高中以上学历较少,特别是没有经过较为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在处理涉及法律和政策的社会经济活动纠纷时,要么就是显得无所适从,要么就是凭借自己的威望和经验来解决,当此类纠纷没有得到履行而诉诸法律时,调解意见往往与法律规定相悖,从而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增加纠纷解决的难度。

  (三)调解程序、文书制作过于简单。虽然《人民调解法》对调解的程序及原则、文书要求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在村级调解过程中,调解随意化、文书制作简单、只注重结果的现象突出。因缺少必要的文书或文书制作不规范,对当事人的身份省略,事实认定不够明确,语句含糊不清,协议的权力与义务不具体等情形导致少量的当事人反悔,增加了反复工作,工作经验没有得到较好的积累和总结。

  (四)调解员待遇偏低,缺少经费来源。农村专职调解员除了享受少量的调解个案补贴外,基本没有工资,没有其他待遇;同时,《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是不收费的,可以说农村调解组织基本上是没有经费来源,没有经费保障,也可以说是调解人员没有开展调解工作的必要经费,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对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不从心。当前基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不断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一般都会定期或不定期的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帮助调解员提高其法律素质,拓展其业务能力。然而,因经费、交通等问题,大多培训班均是以会代训,会议部分时间是在安排部署其他方面的工作,讲解人民调解方面的业务知识时间较短;同时,因大多数调解员是由村支书、村主任担任,而他们的工作千条万绪,能抽出时间来参加培训的较少,培训效果不理想。

  三、做好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几点对策建议

  预防并科学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有效调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扩大化,是一项艰巨而复杂,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是摆在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为解决农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种种薄弱环节,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制度建设,增强调解工作的严密性。健全调解工作制度,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的程序进行调解,弄清纠纷情况,分清是非曲直;要认真填写人民调解工作文书,保证调解协议书从内容到形式,从过程到结果都合法、合理;要加强档案管理,调解过程要有记录,调解成功要有书面协议,做到工作有痕迹、有据可查,并及时跟踪督促没有当即履行的协议当事人履行协议,形成良好的工作规范。

  (二)整合资源,提高调解队伍的素质。人的素质是决定工作好坏的关键,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长期从严计议。要重点把握好三关:一是把好“进入关”。加强指导,让村民们选举文化水平高、懂法律、公道正派、群众威信高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二是要把好“培训关”。要拟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任务并达到培训效果,使每个调解员明白自己的工作职责、原则、要求,掌握相关的调解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三是要把好“管理关”。要加强沟通,及时了解村级调解工作的质和量,总结经验、整改不足。

  (三)落实经费,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调解员的培训、工资报酬、补贴以及办公用品等都需要一定的经费。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建立完善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改善办公条件,激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才能充分发挥调解工作职能,才能有效的把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第一线。

  (四)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稳步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加大农村地区法制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增强权力与义务观念,使其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健康积极向上的精神文化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减少滋生消极腐败的低级生活情趣,从思想根源上减少发生矛盾纠纷的因素。同时,继续抓好村务公开等村居民主法制建设,提高村民对重大决策的民主参与程度及村务、财务等的监督力度;做好土地确权、征地、拆迁、各种惠农政策的享受评选等村务及财务公开工作,给群众一个明白。(作者:张玉林)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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