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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6-08-0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门兼容法、理、情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人民调解作为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是维护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的社会力量,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如何做好新时期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是“两学一做”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体现。现结合笔者在剑河县南加镇工作实际,浅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及对策。

  一、剑河县南加镇人民调解工作基本现状

  (一)南加镇基本情况。南加镇位于剑河县东部,距县城121公里,东南接锦屏县河口乡,西南接黎平德化乡、剑河南哨乡,西连南寨乡,西北接锦屏县彦洞乡。全镇国土面积168.2平方公里,有耕地13098亩(其中:田10528亩、土2570亩),原有31个村(居),现并村后设13个行政村和2个社区,85个自然寨,207个村民小组(撤并组后为103个),现有7000余户30000余人,杂居着苗、侗、水、汉等民族。南加镇也是剑河县库区移民大镇之一,境内311省道穿过,濒临三板溪电站库区仰阿莎湖,水陆交通便利,人流物流信息通畅,素有剑河“东大门”之称。

  (二)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情况。目前,全镇人民调解组织18个,其中村调委会13个,社区调委会2个,镇调委会1个,行业调委会2个,调解员共100余人。现已形成以镇调解中心为龙头,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的调解组织网络,形成了上下联动的调解组织格局。近年来,我县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先后推行了十心调解、温馨调解,进而推出多元化调解等工作模式,强化了镇、村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我们按照统一名称、印章、牌匾,结合“十心调解室”加强了调解文书格式和调解个案文档资料的规范与指导,要求各级调解组织必须统一使用司法部制定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对调解个案文档资料予以管理,较好推进了全镇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三)人民调解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全镇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部门联合,齐抓共管”的调解工作方针,注重以“抓小、抓早、抓苗头、抓隐患”为出发点,积极调解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邻里、家庭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主动介入公民与法人、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和调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矛盾激化,把纠纷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基本做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有力维护了辖区稳定,发挥了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为够建“平安南加”作出了巨大贡献。

  二、当前南加镇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

  (一)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目前农村产业经济已由单一向多样化转变,大量农民外出务工,夫妻关系稳定性降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外,过去被忽视和边缘化的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山林土地、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村务管理、征地拆迁和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大幅增加。特别是三板溪库区建设工程移民问题,以及近期311省道改扩建工程等民生建设工作。一些群众视为“机会”,相当多的农户认为搞建设正是捞钱好时机,若未满足自己要求便采取“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对政府施加压力,以达到个人目的,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参与者成分日渐复杂,涉及农民、大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等多行业人员,跨行业、跨地区的纠纷亦不断增多,调解难度越来越大。

  (二)纠纷上访参与人数向群体性发展。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已把上访作为一种威协政府的手段,提出的诉求不断攀升,加大了人民调解工作和信访维稳工作的难度。如近年来发生的塘边村王某与袁某坟地纠纷,格里村潘某移民搬迁,南加至剑河客运船队,库区水白菜打捞,医患纠纷等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十几人,甚至数十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

  三、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人民调解作为基层维稳的“第一道防线”对于全镇的政治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基本形成,缺乏重视。主要是部分单位对调解工作认识、重视和支持力度不够,认为调解是可有可无的工作,起不了多大作用,有了纠纷找法院,发生案子有公安,没能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抓实抓到位。人民调

  解组织又是一个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调解的权限、调解的方式、手段、调解的效力都很有限,加上党委政府的不够重视,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纠纷、平息矛盾的作用持怀疑态度,当事人大都寄希望于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多数调解员、调解信息员公众认知度差,自身角色感不强,作用发挥不明显。而且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的设立很少,有的有名无实。因此,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有时还面临一定难度。

  (二)司法所对调委会的管理指导难度大。从行政管理体制上看,司法所对农村“两委”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村级组织对司法所安排的工作反应不够积极主动,而且司法所工作人员严重缺编,无人力物力支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实在力不从心,导致村级调解工作陷入困局。

  (三)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度及人员素质不高。随着人民调解协议被赋予法律效力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已成为当前发挥调解职能作用,树立人民调解公信力的关键。我们对人民调解规范化工作虽然年年进行强调,并作了统一要求,但由于多数社区、村调委会主任及调解员对调解工作习惯于“动口不动手”和对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因而导致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但资料欠缺,更谈不上规范建档。调解员大多数由社区、村干部担任,身兼多职,工作繁忙,众多调解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法律政策知识欠缺,对法律、政策的理解运用不到位,调解方法手段单一,较难胜任和应对重大疑难纠纷及新时期出现的新纠纷的调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奖惩制约监督机制有待完善。由于广大的农村调委会和调解员没有办公经费,调解员的工作责任心就受到了影响,认为自己是在义务的为社会作贡献,能干多少就多少,甚至不想干也是应该的。虽然实行了“案件补贴”的资金保障措施,但所补的钱与调解成本相比差距太大,只能是杯水车薪。同时,又没有形成较为普遍的、完善的奖惩制约监督机制,这样就导致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往上移交,难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更难吸纳懂法律、懂政策的较高素质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一是长期以来,相对于其他政法部门,司法行政整体职能弱;二是一部分调解人员认为调委会干的事是出力不讨好,在村里没地位,工作主观能动性不强,敷衍了事,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开展;三是未建立起科学、长效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奖惩机制。

  四、当前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对策

   (一)认清形势,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党委政府领导,夯实调解工作的组织保障。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比,人民调解具有扎根群众、贴近基层、方便快捷、节约成本的优势。党委政府和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和司法程序,审查人民调解协议,对人民调解协议实施保护与监督,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三大调解职能在当地政府的统领下,能够更为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从而形成“人力互补、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同作战”的调解工作联动机制。同时,要认识到村级调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调解员生活在群众中能了解千家万户的喜怒哀乐,能利用人熟、地熟,就近便利等优势,及时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是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在维护广大农村社会稳定中具有不能替代的作用。

  (二)加强培训,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管理指导主体,在调解经费保障的情况下,司法所应以镇调委会为依托,逐步建立专职调解员队伍,走调解专业化路子,使一批热爱调解工作、熟悉调解技能,掌握相关法律知识的人员充实到调解队伍,形成以专为主,专兼互补的调解队伍阵容,更好地开展调解工作。就可以流动参与指导各社区、村调解纠纷;可以应对镇重大、突发、特殊及积陈纠纷的解决;可以保证调解质量和调解公信力,能更好地使党政领导摆脱纠纷纠缠,专心抓大事、抓发展,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作成本。同时,要健全辖区基本情况和调解业务的统计台帐和工作记录,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三)落实经费,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机制。为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积极性,稳定基层调解队伍,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健康、稳定开展,必须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及考核奖惩机制。一方面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考核范围,实行年度量化考核,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量化分解到村组和单位,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实行分级责任制。另一方面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体建立专门的人民调解补贴奖惩机制,按调委会调解案件数量和难易程度据实给予办案补贴,把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好坏与调解人员的报酬直接挂钩形成奖惩保障体系,有效地激励和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的长效运转。

  (四)加强宣传,营造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情民意反映的重要渠道,是改进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途径,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能最大限度地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调解工作,联合社会各界,较好地运用人民调解这一手段,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总之,新时期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是历史赋予的使命,是“两学一做”教育实践活动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必然结果。我相信,在县司法局、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在人民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和积极探索下,人民调解工作将在新时期逐步完善和发展,为及时消除和化解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和做出更大的贡献。(作者:胡学坤)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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