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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伤残补助金在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发布时间:2016-08-0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王某与李某结婚多年,李某曾在部队服役8年,在一次训练中因保护属下而受伤,被医院评为九级伤残,不久,李某退役,部队为你发放伤残补助金17万元,现在,王某因家庭琐事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双方李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自己的伤残补助金。为此,双方在法院争得不可开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之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军人的伤残补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从该法条可知,只有夫妻共同财产才能进行均等分割,而军人的伤残补助金既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夫妻另一方不得参与该财产的分割。(作者:杨奇)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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