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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约金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6-07-0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古丽麦尔耶姆)2013年被告张某在原告王某的农机销售部购买一台拖拉机,张某支付部分款项,对剩余的60000元拖拉机欠款,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张某将该欠款于2014年10月份一次性支付,如逾期不付愿意承担3000元违约金。李某作为担保人在还款协议书上签字并按捺手印。付款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分文未付。原告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与李某支付拖拉机欠款60000元及违约金3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提出他对违约金不承担担保责任。对3000元违约金李某到底要不要承担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故被告李某应当对60000元拖拉机欠款及3000元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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