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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是否需要向发包方备案

发布时间:2016-05-1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尹业红)近日,阿某到于田县法院咨询土地流转的问题,2014年3月阿某与于田县奥依托格拉克乡库勒艾日克村委会签订了沙漠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阿某又不想承包土地了,经他人介绍,2014年8月阿某与韩某又签订了流转土地合同,阿某将自己100亩土地转包给了韩某。阿某与韩某签订的流转土地合同需要向发包方备案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阿某与韩某签订的流转土地合同需要向发包方备案。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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