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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天燃气爆炸 楼下停放车辆遭殃求赔偿

发布时间:2016-04-1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丁开丽 方娜)喀什市汇城小区某号楼某室的被告家中天燃气突然爆炸,飞溅的窗户及玻璃等杂物将原告所有的、停放在该楼下的车辆前档、左侧前档玻璃、前大灯及车身漆等多处损坏。原告为此支付修理费、贴膜费用6200元。原告找被告索赔无果,故诉至喀什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家中天燃气爆炸致家中的杂物坠落,造成原告停放在该楼下的车辆多处损坏。被告应对原告的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200元。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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