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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父债子还”有无可能?

发布时间:2016-03-2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迪拉热木·阿木东 麦麦提吐尔逊·阿布拉)近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件。

  案情:阿某先后两次借款给伊某两万元,伊某给阿某出出具了欠条,还债日期届满不久,伊某不幸病故。现阿某诉至法院,要求伊某的子女返还其父亲的债务。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次此限。虽法条有明文规定但本案中被继承人没有遗留任何遗产。那么本案的原告也就是债权人的债权有无实现可能?

  此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之子麦某主动提出自己愿意为父亲还清债务,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麦某当庭给阿某支付欠款,此案中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类案件在继承人自愿还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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