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时间丨保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
始终坚持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根本遵循
坚持党中央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

案例:代理公司的行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

发布时间:2015-11-24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13日,原告阿某与被告喀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铺订购合同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疏附县某项目中的A-216栋商铺,建筑面积为39.87平方米,单价为3160元,总价格为125989元,原告已经交付购商铺款60900元;另有补充协议,约定若原告不想购买该商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被告退回已付商铺款。之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索要所交商铺款,被告认为是原告放弃购房,该商铺款60900元是定金,可以不退还。

  【裁判要旨】

  疏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铺订购书、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商铺订购书,可以约定原告交付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定金25100元,被告认为原告所交60900元全部为定金,违反法律规定。补充协议,是代理公司销售经理陈某和证人吾某在原、被告签订合同当日签署并对外出具,虽然没有被告的盖章,但是,证人吾某当时是被告房地产公司置业顾问,而且曾经是被告房地产公司销售部营销主管,同时,被告委托的代理公司是以被告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商铺,纵使超越了权限,在原告没有过失的情形下,原告作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这是被告房地产公司的意思表达,故应认定陈某和证人吾某的行为是表见代理,被告房地产公司应对代理公司销售经理陈某和证人吾某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中,原、被告虽然约定了定金25100元,但是又以补充协议赋予原告解除合同权,所以,定金罚则因补充协议而失效。故原告要求解除合约、退还60900元已交商铺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阿某与被告喀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购合约;二、被告喀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60900元给原告阿某。

  【法官后语】

  房地产公司委托的代理公司是以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商铺,在购房人没有过失的情形下,购房人作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这是房地产公司的意思表达,故代理公司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表见代理。(作者:石兴杰)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