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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广西河池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被指独家垄断

发布时间:2014-12-31  【查看原文】  【返回首页
2015-01-01 发表网友,IP:61.149.103.*
1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设立,应当自设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和检测厂房;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管理制度;  (五)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2 《关于加强我区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做好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设置规划 (一)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道路运输业“十一五”和2020年发展总体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数量适当控制的原则,制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数量、规模(即检测线数量)等设置规划。 (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及检测线的具体设置,应按当地营运车辆的拥有量和增长情况进行规划: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按每8000辆营运车辆设1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线,营运车辆拥有量超过2000辆的县(市)可设1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线。营运车辆较少的边远山区县(市)可按照便民原则联合建设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就近安排车辆检测。 (三)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每年3月底前,根据当地营运车辆拥有量及增长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或检测线设置规划,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实施。设置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设置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或增加检测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备案申请不予受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不受理其计量认证申请。二、加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备案管理 (一)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取得备案文件,方可开展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 (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备案工作,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和监督,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三)申请备案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取得经批准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设置规划; 2、具有法人资格; 3、具备《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规定的条件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要求。 4、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取得资质认定证书。 (四)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备案申请后,应组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专家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选址、场地规划、工艺布局、设备选型、人员配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确认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具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规定和行业管理相关要求的技术服务能力的,应予以备案。3 《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12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此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 《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第139项:【权限下放事项名称“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权限下放实施主体“(放权部门)地级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权限下放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5 《河池市运输管理处关于直接下放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的有关规定,河池市运输管理处决定将本处实施审批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直接下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审批。】
2015-01-01 发表网友,IP:61.149.103.*
1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设立,应当自设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和检测厂房;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管理制度;  (五)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2 《关于加强我区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做好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设置规划 (一)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道路运输业“十一五”和2020年发展总体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数量适当控制的原则,制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数量、规模(即检测线数量)等设置规划。 (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及检测线的具体设置,应按当地营运车辆的拥有量和增长情况进行规划: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按每8000辆营运车辆设1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线,营运车辆拥有量超过2000辆的县(市)可设1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线。营运车辆较少的边远山区县(市)可按照便民原则联合建设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就近安排车辆检测。 (三)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每年3月底前,根据当地营运车辆拥有量及增长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或检测线设置规划,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实施。设置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设置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或增加检测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备案申请不予受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不受理其计量认证申请。二、加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备案管理 (一)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取得备案文件,方可开展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 (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备案工作,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和监督,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三)申请备案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取得经批准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设置规划; 2、具有法人资格; 3、具备《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规定的条件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要求。 4、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取得资质认定证书。 (四)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备案申请后,应组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专家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选址、场地规划、工艺布局、设备选型、人员配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确认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具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规定和行业管理相关要求的技术服务能力的,应予以备案。3 《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12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此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 《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第139项:【权限下放事项名称“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权限下放实施主体“(放权部门)地级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权限下放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5 《河池市运输管理处关于直接下放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的有关规定,河池市运输管理处决定将本处实施审批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直接下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审批。】
2015-01-01 发表网友,IP:61.149.103.*
1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设立,应当自设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和检测厂房;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管理制度;  (五)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2 《关于加强我区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做好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设置规划 (一)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道路运输业“十一五”和2020年发展总体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数量适当控制的原则,制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数量、规模(即检测线数量)等设置规划。 (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及检测线的具体设置,应按当地营运车辆的拥有量和增长情况进行规划: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按每8000辆营运车辆设1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线,营运车辆拥有量超过2000辆的县(市)可设1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线。营运车辆较少的边远山区县(市)可按照便民原则联合建设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就近安排车辆检测。 (三)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每年3月底前,根据当地营运车辆拥有量及增长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或检测线设置规划,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实施。设置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设置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或增加检测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备案申请不予受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不受理其计量认证申请。二、加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备案管理 (一)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取得备案文件,方可开展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 (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备案工作,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和监督,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三)申请备案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取得经批准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设置规划; 2、具有法人资格; 3、具备《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规定的条件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要求。 4、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取得资质认定证书。 (四)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备案申请后,应组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专家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选址、场地规划、工艺布局、设备选型、人员配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确认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具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规定和行业管理相关要求的技术服务能力的,应予以备案。3 《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12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此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 《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第139项:【权限下放事项名称“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权限下放实施主体“(放权部门)地级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权限下放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5 《河池市运输管理处关于直接下放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的有关规定,河池市运输管理处决定将本处实施审批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直接下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审批。】
2015-01-01 发表网友,IP:61.149.103.*
1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设立,应当自设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和检测厂房;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管理制度;  (五)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2 《关于加强我区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做好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设置规划 (一)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道路运输业“十一五”和2020年发展总体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数量适当控制的原则,制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数量、规模(即检测线数量)等设置规划。 (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及检测线的具体设置,应按当地营运车辆的拥有量和增长情况进行规划: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按每8000辆营运车辆设1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线,营运车辆拥有量超过2000辆的县(市)可设1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线。营运车辆较少的边远山区县(市)可按照便民原则联合建设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就近安排车辆检测。 (三)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每年3月底前,根据当地营运车辆拥有量及增长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或检测线设置规划,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实施。设置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设置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或增加检测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备案申请不予受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不受理其计量认证申请。二、加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备案管理 (一)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取得备案文件,方可开展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 (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备案工作,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和监督,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三)申请备案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取得经批准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设置规划; 2、具有法人资格; 3、具备《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规定的条件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要求。 4、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取得资质认定证书。 (四)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备案申请后,应组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专家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选址、场地规划、工艺布局、设备选型、人员配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确认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具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规定和行业管理相关要求的技术服务能力的,应予以备案。3 《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12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此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 《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第139项:【权限下放事项名称“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权限下放实施主体“(放权部门)地级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权限下放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5 《河池市运输管理处关于直接下放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的有关规定,河池市运输管理处决定将本处实施审批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直接下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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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设立,应当自设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和检测厂房;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管理制度;  (五)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2 《关于加强我区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做好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设置规划 (一)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道路运输业“十一五”和2020年发展总体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数量适当控制的原则,制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数量、规模(即检测线数量)等设置规划。 (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及检测线的具体设置,应按当地营运车辆的拥有量和增长情况进行规划: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按每8000辆营运车辆设1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线,营运车辆拥有量超过2000辆的县(市)可设1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线。营运车辆较少的边远山区县(市)可按照便民原则联合建设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就近安排车辆检测。 (三)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每年3月底前,根据当地营运车辆拥有量及增长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或检测线设置规划,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实施。设置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设置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或增加检测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备案申请不予受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不受理其计量认证申请。二、加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备案管理 (一)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取得备案文件,方可开展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 (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备案工作,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和监督,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三)申请备案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取得经批准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设置规划; 2、具有法人资格; 3、具备《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规定的条件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要求。 4、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取得资质认定证书。 (四)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备案申请后,应组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专家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选址、场地规划、工艺布局、设备选型、人员配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确认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具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规定和行业管理相关要求的技术服务能力的,应予以备案。3 《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12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此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 《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第139项:【权限下放事项名称“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权限下放实施主体“(放权部门)地级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权限下放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5 《河池市运输管理处关于直接下放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的有关规定,河池市运输管理处决定将本处实施审批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直接下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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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设立,应当自设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和检测厂房;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管理制度;  (五)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2 《关于加强我区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做好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设置规划 (一)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道路运输业“十一五”和2020年发展总体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数量适当控制的原则,制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数量、规模(即检测线数量)等设置规划。 (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及检测线的具体设置,应按当地营运车辆的拥有量和增长情况进行规划: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按每8000辆营运车辆设1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线,营运车辆拥有量超过2000辆的县(市)可设1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线。营运车辆较少的边远山区县(市)可按照便民原则联合建设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就近安排车辆检测。 (三)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每年3月底前,根据当地营运车辆拥有量及增长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或检测线设置规划,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实施。设置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设置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或增加检测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备案申请不予受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不受理其计量认证申请。二、加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备案管理 (一)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取得备案文件,方可开展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 (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备案工作,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和监督,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三)申请备案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取得经批准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设置规划; 2、具有法人资格; 3、具备《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规定的条件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要求。 4、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取得资质认定证书。 (四)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备案申请后,应组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专家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选址、场地规划、工艺布局、设备选型、人员配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确认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具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规定和行业管理相关要求的技术服务能力的,应予以备案。3 《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12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此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 《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第139项:【权限下放事项名称“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权限下放实施主体“(放权部门)地级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权限下放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5 《河池市运输管理处关于直接下放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的有关规定,河池市运输管理处决定将本处实施审批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直接下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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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设立,应当自设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和检测厂房;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仪器;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道路运输车辆检测管理制度;  (五)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合格证。2 《关于加强我区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做好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设置规划 (一)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道路运输业“十一五”和2020年发展总体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数量适当控制的原则,制定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数量、规模(即检测线数量)等设置规划。 (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及检测线的具体设置,应按当地营运车辆的拥有量和增长情况进行规划:设区的市(城区范围内)按每8000辆营运车辆设1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线,营运车辆拥有量超过2000辆的县(市)可设1条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线。营运车辆较少的边远山区县(市)可按照便民原则联合建设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就近安排车辆检测。 (三)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每年3月底前,根据当地营运车辆拥有量及增长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或检测线设置规划,报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实施。设置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设置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或增加检测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备案申请不予受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不受理其计量认证申请。二、加强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备案管理 (一)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取得备案文件,方可开展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业务。 (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备案工作,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和监督,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三)申请备案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取得经批准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设置规划; 2、具有法人资格; 3、具备《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规定的条件和行业管理的相关要求。 4、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取得资质认定证书。 (四)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备案申请后,应组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专家对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选址、场地规划、工艺布局、设备选型、人员配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确认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具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规定和行业管理相关要求的技术服务能力的,应予以备案。3 《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127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此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 《下放县级管理事项目录》第139项:【权限下放事项名称“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权限下放实施主体“(放权部门)地级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权限下放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5 《河池市运输管理处关于直接下放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的有关规定,河池市运输管理处决定将本处实施审批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设立备案”直接下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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